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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示 涉及7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股市最新消息2021-03-30 21:03:34

4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示,涉及7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来源:梧桐树下V

近期,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局警示,涉及贤丰控股(002141)、新宏泽(002836)、达志科技(300530)、梦网科技、奋达科技(002681)、科隆股份(300405)、百利科技(603959)7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事宜,其中: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因贤丰控股(002141)、新宏泽(002836)、达志科技(300530)、梦网科技四家公司年报审计事项分别被广东证监局、辽宁证监局警示,涉及的问题包括:

(1)贤丰控股(002141)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中,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截至2019年末,贤丰控股(002141)持有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株式会社SNK(以下简称SNK)241.77万股股票。SNK2019年股价出现一定波动,2019年末贤丰控股(002141)所持SNK股票的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天健所未对公司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予以充分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过程。

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贤丰控股(002141)2019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9年末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9163.87万元,其中4944.62万元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贤丰控股(002141)仍需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满足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条件。

(2)天健所对新宏泽(002836)2019年期末商誉减值进行复核过程中,未对新宏泽(002836)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未能充分关注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关键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恰当性,未对报告中异常关键参数的合理性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并作出评价。

新宏泽(002836)在2019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考虑因评估增值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金额进行调整,导致新宏泽(002836)2019年度财务报表列报的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存在错报。

对在建工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新宏泽(002836)2018和2019年度在建工程的确认与计量,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新宏泽(002836)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错报的情形。二是对新宏泽(002836)长期闲置的在建工程,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是否需计提减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天健所对新宏泽(002836)子公司2019年末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现场确认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状态,主要依赖被审计单位内审部门提供的照片确认相关机器设备状态,且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时,未对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等进行评价;二是对新宏泽(002836)子公司减值测试确认的机器设备可收回金额,未执行必要的复核程序。

新宏泽(002836)子公司将部分2018年年终奖励计入2019年损益,天健所在对新宏泽(002836)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达志科技(300530)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天健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江苏保华回函地址与江苏中冶的访谈地址为同一地点的疑虑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并执行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按照其制定的对贸易类业务重大客户、供应商实施访谈程序的审计计划,对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执行走访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未执行该程序的原因,而是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才执行上述程序。

2019年,达志科技(300530)因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应收账款3179.6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对该项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天健所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作出审计调整,将公司上述应收款项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冲回坏账准备158.98万元,但天健所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判断该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变化的依据,未说明作出该审计调整的原因。

天健所在达志科技(300530)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底稿中,项目独立性确认书有关项目组成员的登记、签字不完整;计划审计工作阶段的底稿中未见确定重要性的相关记录;达志科技(300530)子公司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生产厂区搬至母公司地址,存货存放地址相应变更,但存货审计底稿未记录上述变化。

(4)梦网科技项目。审计底稿中存在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往来款项及销售情况执行替代测试。

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方面。审计底稿中未见针对全额计提坏账的书面沟通记录,未见记录口头沟通时间、对象和相关催收资料,也未见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款项可收回金额的测算。

在部分被投资单位2019年度报表存在连续亏损且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下,梦网科技仍然采用原始投资成本作为上述权益性投资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等等。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奋达科技(002681)项目被深圳证监局警示,涉及的问题包括:

(1)奋达科技(002681)子公司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被奋达科技(002681)收购前,将模夹治具相关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收购当年2017年开始将模夹治具成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按预计产能定期摊销。奋达科技(002681)母公司的模夹治具在开发当年全额计入损益,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富诚达收购后改变核算方法的合理性、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形未予充分关注;你们审计时未对富诚达账面上的模夹治具进行盘点,未关注该部分模夹治具的真实性。

(2)奋达科技(002681)2018年对富诚达商誉减值进行测试,预测富诚达2019年收入由2018年的12.19亿增长至23.57亿,增长93.39%。你们在对商誉减值进行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关注到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公司提供的实际订单中某类产品在2019年4月、5月实际订单数为0,但作为公司收入预测基础的出货计划却存在出货数量。二是未对富诚达收入预测数据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作出审慎判断,如未复核新产品业务收入所依据的产品开发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复核系统组装收入预测时仅依据两份框架合同等。三是在利用外部专家工作时,未恰当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并就专家工作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未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及其对审计工作的支持程度。

(3)你们在审计时发现富诚达部分固定资产闲置、部分存货库龄在一年以上,在发现上述固定资产、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了解该部分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生产的产品类型、产品订单情况及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未了解该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并审慎考虑对固定资产及存货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因科隆股份(300405)项目被辽宁证监局警示,涉及的问题包括:

(1)控制测试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采购与付款穿行测试、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未取得充足的审计证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2)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科隆股份(300405)部分票据存在超期、未及时兑付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对子公司新增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9年科隆股份(300405)子公司沈阳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置大额资产,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3)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科隆股份(300405)及其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恒泽)存货监盘底稿中,未对监盘过程进行描述,无法判断存货监盘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货监盘差异的处理情况。四川恒泽存货监盘计划表中描述的抽查比例与存货抽盘记录表中记录不一致。

(4)分析程序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未对科隆股份(300405)存货、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管理费用及四川恒泽存货、营业收入、管理费用、应收账款、开发支出、研发支出等科目执行必要的分析程序或执行不到位。

(5)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科隆股份(300405)对收购四川恒泽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对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6)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货币资金执行函证程序过程中,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部分银行账户函证无发函快递单或快递单存在异常,无法证明审计人员对函证保持了控制。对部分银行账户询证函存在回函不符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作出说明。在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中,个别客户函证发函地址与其注册地址不一致,审计人员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且未作审计说明。

(7)底稿编制及审核日期早于报表日。存在初步业务活动底稿编制日期及复核日期早于财务报表日的情况。

重大错报汇总表记载前后矛盾。一般风险评估重大错报汇总表与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前后矛盾。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因百利科技(603959)项目被湖南证监局警示,涉及的问题为:

在2018年度年报审计中,你们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减值迹象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外,你们还存在个别事项计划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附:1、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贤丰控股(00214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002141))、广东新宏泽(002836)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002836))、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300530))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执业的贤丰控股(002141)、新宏泽(002836)2019年度审计工作和达志科技(300530)2018、2019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天健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贤丰控股(002141)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截至2019年末,贤丰控股(002141)持有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株式会社SNK(以下简称SNK)241.77万股股票。SNK2019年股价出现一定波动,2019年末贤丰控股(002141)所持SNK股票的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天健所未对公司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予以充分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贤丰控股(002141)2019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9年末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9163.87万元,其中4944.62万元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贤丰控股(002141)仍需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满足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条件。天健所未对上述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情况保持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相应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新宏泽(002836)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天健所对新宏泽(002836)2019年期末商誉减值进行复核过程中,未对新宏泽(002836)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未能充分关注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关键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恰当性,未对报告中异常关键参数的合理性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并作出评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新宏泽(002836)在2019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考虑因评估增值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金额进行调整,导致新宏泽(002836)2019年度财务报表列报的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存在错报。天健所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新宏泽(002836)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列报存在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对在建工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新宏泽(002836)2018和2019年度在建工程的确认与计量,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新宏泽(002836)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错报的情形。二是对新宏泽(002836)长期闲置的在建工程,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是否需计提减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对新宏泽(002836)子公司2019年末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现场确认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状态,主要依赖被审计单位内审部门提供的照片确认相关机器设备状态,且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时,未对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等进行评价;二是对新宏泽(002836)子公司减值测试确认的机器设备可收回金额,未执行必要的复核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新宏泽(002836)子公司将部分2018年年终奖励计入2019年损益,天健所在对新宏泽(002836)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达志科技(300530)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贸易类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起,达志科技(300530)新增贸易业务收入,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华)分别为2018年、2019年第一大客户、第一大供应商。达志科技(300530)因与江苏中冶、江苏保华之间的贸易业务,2018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376.55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8.42%,确认主营业务成本3310.34万元;2019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765.19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5.94%,确认主营业务成本2554.84万元。上述业务对公司财务报表科目影响的金额远超过天健所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天健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江苏保华回函地址与江苏中冶的访谈地址为同一地点的疑虑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并执行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按照其制定的对贸易类业务重大客户、供应商实施访谈程序的审计计划,对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执行走访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未执行该程序的原因,而是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才执行上述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达志科技(300530)因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应收账款3179.6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对该项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天健所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作出审计调整,将公司上述应收款项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冲回坏账准备158.98万元,但天健所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判断该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变化的依据,未说明作出该审计调整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不规范。天健所在达志科技(300530)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底稿中,项目独立性确认书有关项目组成员的登记、签字不完整;计划审计工作阶段的底稿中未见确定重要性的相关记录;达志科技(300530)子公司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生产厂区搬至母公司地址,存货存放地址相应变更,但存货审计底稿未记录上述变化。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肖瑞峰、夏淳作为贤丰控股(002141)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廖屹峰、应丽作为新宏泽(002836)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克晶、陈建成作为达志科技(300530)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健所、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天健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3月18日

2、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国梁、陈锡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5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国梁、陈锡雄: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梦网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及特殊事项审计程序方面

(一)应收账款实质性审计程序

1.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方面。审计底稿中存在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往来款项及销售情况执行替代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方面。审计底稿中未见针对全额计提坏账的书面沟通记录,未见记录口头沟通时间、对象和相关催收资料,也未见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款项可收回金额的测算。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实质性程序

一是应收股权转让款的询证函回函快递回单未写明寄件人信息,审计底稿中也未见对于回函收寄过程的查询记录;二是应收个人股权转让款的询证函未见发函的单据,且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替代测试;三是审计底稿中未见对客户其他应收款的询证函回函,也未执行替代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存货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测算时,审计底稿中未见有关存货评估值或市场价值的相关外部证据,也未见注册会计师就公司提供的相关减值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进行评价。

(四)其他权益性工具投资实质性程序

在部分被投资单位2019年度报表存在连续亏损且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下,梦网科技仍然采用原始投资成本作为上述权益性投资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注册会计师未取得上述投资的评估值或市场价值的相关证据,也未就公司提供的相关减值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进行评价。

(五)固定资产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未就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期减值金额较大部分资产的相关减值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进行评价。

(六)持有代售资产实质性程序

公司在签订出售资产意向协议情况下,将拟出售资产计入持有待售资产。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持有待售资产确认的依据进行复核。

上述第(三)至(六)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应付账款实质性程序

审计底稿中存在询证函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情形,且未见审计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记录。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

梦网科技向客户提供移动数据服务,在未能取得客户确认的6-11月对账单和客户回函情况下,确认了相关收入。注册会计师实施相关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收入确认的准确性。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内控报告审计程序方面

(一)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程序

审计底稿记录的控制活动中,一是记录的控制活动为:销售订单连续编号;销售合同审批流程为发起人发起后,经部门责任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财务部、法务,特殊情况下需总裁审批。注册会计师实际取得的资料为销售合同,未见订单连续编号的检查,也未见合同签订审批手续的检查,即得出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二是记录的控制活动为:公司授权固定人员以公司名义签订销售合同;签订的销售合同经销售经理审核、如果合同金额达到300万金额以上需要经过销售总监审核。注册会计师实际取得的资料为销售合同,未见控制活动中描述的合同审批手续,即得出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二)采购与付款流程穿行测试程序

审计底稿记录的控制活动中,记录的控制活动为:对于无形资产由政企客户部发文,经市场产品部门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由政企客户部负责人签订合同。注册会计师实际取得证明资料为采购业务合作协议,未见控制活动中描述的审批过程记录,即得出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赵国梁、陈锡雄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赵国梁、陈锡雄于2021年3月4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2月25日

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聂勇、王艳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聂勇、王艳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奋达科技(00268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002681)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长期待摊费用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奋达科技(002681)子公司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被奋达科技(002681)收购前,将模夹治具相关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收购当年2017年开始将模夹治具成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按预计产能定期摊销。奋达科技(002681)母公司的模夹治具在开发当年全额计入损益,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富诚达收购后改变核算方法的合理性、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形未予充分关注;你们审计时未对富诚达账面上的模夹治具进行盘点,未关注该部分模夹治具的真实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0)》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

奋达科技(002681)2018年对富诚达商誉减值进行测试,预测富诚达2019年收入由2018年的12.19亿增长至23.57亿,增长93.39%。你们在对商誉减值进行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关注到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公司提供的实际订单中某类产品在2019年4月、5月实际订单数为0,但作为公司收入预测基础的出货计划却存在出货数量。二是未对富诚达收入预测数据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作出审慎判断,如未复核新产品业务收入所依据的产品开发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复核系统组装收入预测时仅依据两份框架合同等。三是在利用外部专家工作时,未恰当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并就专家工作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未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及其对审计工作的支持程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对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们在审计时发现富诚达部分固定资产闲置、部分存货库龄在一年以上,在发现上述固定资产、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了解该部分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生产的产品类型、产品订单情况及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未了解该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并审慎考虑对固定资产及存货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奋达科技(002681)签字注册会计师聂勇、王艳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3月16日

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股份(300405))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证据充分性不足

控制测试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采购与付款穿行测试、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未取得充足的审计证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科隆股份(300405)部分票据存在超期、未及时兑付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对子公司新增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9年科隆股份(300405)子公司沈阳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置大额资产,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科隆股份(300405)及其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恒泽)存货监盘底稿中,未对监盘过程进行描述,无法判断存货监盘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货监盘差异的处理情况。四川恒泽存货监盘计划表中描述的抽查比例与存货抽盘记录表中记录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四是分析程序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未对科隆股份(300405)存货、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管理费用及四川恒泽存货、营业收入、管理费用、应收账款、开发支出、研发支出等科目执行必要的分析程序或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五是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科隆股份(300405)对收购四川恒泽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对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六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货币资金执行函证程序过程中,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部分银行账户函证无发函快递单或快递单存在异常,无法证明审计人员对函证保持了控制。对部分银行账户询证函存在回函不符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作出说明。在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中,个别客户函证发函地址与其注册地址不一致,审计人员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且未作审计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其他执业问题

一是底稿编制及审核日期早于报表日。存在初步业务活动底稿编制日期及复核日期早于财务报表日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重大错报汇总表记载前后矛盾。一般风险评估重大错报汇总表与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前后矛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的规定。

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3月11日

5、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王友娟、谢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友娟、谢天: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科技(603959)”)年报审计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在2018年度年报审计中,你们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减值迹象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外,你们还存在个别事项计划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王友娟、谢天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王友娟、谢天于2021年3月19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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